合法地用勞保血撈百萬。

本文撰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
先沉重地開場白:勞保的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俗稱一次領)資格滿期時,用上「那招」,至多可以再白白多領百萬等級的數目。
為什麼沉重呢?因為已經有不在少數的即將邁入退休的勞工們默默地在使用這招了。本來體質就脆弱的勞保,是否能抗住這種「微作弊」的領錢攻勢?
至於還沒開始加入勞工保險的年輕朋友們,很抱歉,這招已經被封殺了,你就心酸地繼續看下去吧。
就不賣關子了,直接算給大家看。這邊先以「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的阿明做一個相對常見的例子(勞保條例第五十八條,其他資格條件列於文末)。假設他的月投保薪資是當下最低的 22000,看到自己已經符合勞保請領一次領的他覺得剛好心也累了,就領一領之後再看著辦吧。他只能領多少錢呢?共 22,000 x 15 = 330,000,就只是寒酸的三十三萬。可是用了「那招」呢?
阿明機靈的朋友教他去隨便找了個工會入會,利用「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的投保條件(勞保條例第六條),轉變了一個身份,繼續加保。此時的阿明,不需工作,只要透過工會投保再投保18年,前15年保最低額,最後3年保最高額,如此一來只要再付出約三十五萬的保費,就可以在最後領到兩百二十九萬!等於是阿明明明早就退休了,但還能領比原本多了 ( 2,290,000 - 350,000 ) - 330,000 = 1,610,000。一百六十萬!
當然,再保18年是誇張了些,於是阿明採取了簡單快速一點的做法,只繼續在工會以最高額加保三年的時間,付出九萬九的成本,最後可得約 961,000,扣掉成本等於是多賺了 ( 961,000 - 99,000 ) - 330,000 = 532,000。五十三萬!
就是這樣,都是白賺的。
你說,沒工作真的能保勞保嗎?理論上是不行。可是就是有許多自由工作者的存在,總不能不讓他們保吧?可是實務上要怎麽查驗他們到底有沒有在工作呢?難吧。於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就被拿來偷吃步了。
你說,這樣勞保撐得住嗎?顯然不太行,其實勞保費率早在十年前就開始前瞻性調整了,以時間換取表面的和平。

附上重點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十計算。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最近三十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三、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話說勞工保險條例第 19 條定義了所謂「平均月投保薪資」: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也就是98後默認適用)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就是98前咯
實際上這是給既得利益者的保護。 試想,職業生涯的末三年畢竟容易是最高的,因此通常可以最大化勞保金額。
另一個觀點來看,就是年金扛不住「一次領大額」的負擔。 可以看出,98後的一次領改成只有小額
第 58 條節錄在這裡: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沒記錯的話是98/1/1施行)有保險年資者,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 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 十五歲為限。(舊制轉新制的過度方式,開始延後大家的可退休年齡,所以108年就已經是61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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